消防疏散设施不完善。消防疏散设施主要有: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按设置部位又可分:“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墙面疏散指示标志、地面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火灾时,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照明,引导人员沿着正确疏散路线逃生的重要消防栓设施,如设置不到位或损坏。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多而复杂,部分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差,由于受“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作祟,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无视消防法规,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忽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方面的工作,为了经营“方便”,随意破坏建筑消防安全疏散布局。如:一些商场、_市、影剧院、娱乐场所等,为了方便值班或防盗,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甚至在安全出口设置防盗铁栅栏,一旦发生火灾_易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有的经营商为了突出商品和卖场功能,商场内布置复杂,形如迷宫,人们不易找到出口;有的为了经营便利,经常在通道或出口附近设置临时的展台和货架,挤占通道和出口;有的业主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在楼梯间搭建临时用房,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改为普通玻璃门、装饰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及时维修保养;在营业厅内设置广告牌而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员工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缺乏防火灭火和逃生基本常识,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保护自生安全和引导顾客疏散。如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由于疏散不畅,员工缺乏逃生常识,致使二层商场、三楼浴池和四楼舞厅人员在浓烟中窒息或跳楼,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的惨重后果。
针对目前我国消防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方面规定不完善、不统一的现状,不少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补充性地方消防技术法规,这对于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如江苏省在2008年8月颁布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宽度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按_消防技术规范和当地消防标准从严监管,防止“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在建筑工程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的过程中,要跟踪监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改造、内装修等环节要主动参与,严把审核关、验收关。
歌厅、舞厅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尽量不设计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而应设计在两疏散出口之间通道的两侧,同时房间应按规范要求,_2个以上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设计时_应当力求建筑布局简洁、疏散路线组织合理,减少人员迷路的可能性,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设置出口,疏散楼梯应尽量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两端,数量和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不少于2个,且2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尽量不跨越防火分区疏散,跨越防火分区疏散的,疏散通道穿越防火墙应按《建规》要求用可自动关闭的_防火门分隔,不应使用防火卷帘分隔;疏散通道不应经厨房、储藏室、休息室等房间,不应设易致人摔倒的踏步、门槛等障碍物。
对于大型的商场、_市、多功能的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应尽量设置成循环型,增加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设置应简洁、避免弯曲。严格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在不大于20m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数量,两出口间应采用“双向”疏散标志,转角处、丁字通道处是人员疏散“疑惑”点,设计单位往往忽视该点,应在该点增加疏散指示标志数量,可在地面、墙面、顶部同时设地标、墙标和悬挂式疏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选用大型号,适当增加数量,同时可采用地标或光带疏散指示,以防火灾发生时烟雾遮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和蓄电池供电;完善安全疏散联动系统。